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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下交通肇事逃逸的,如尚未构成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
1、新交规下交通肇事逃逸的,如尚未构成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构成犯罪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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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肇事逃逸的处罚:一般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责可以处15天以下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个需要分情况处理,如果是触及刑法问题,那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肇事,而没有达到犯罪标准,那就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肇事者触犯刑法时,因其所造成的后果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责任后果。例如,肇事者是因喝酒过量或者吸毒过量或者逃逸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于,此等恶劣行为的存在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也是社会上非常恶劣的事件,对社会和谐方面也会造成很大的反响。所以需要有一个较为严重的处罚——剥夺犯罪行为实施者三年到七年的人身自由。如果最后导致伤者死亡等非常恶劣额后果,那就需要剥夺其七年以上的人身自由。当然,除了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外,还需要让他们再次受到良好的教育,尽可能确保服刑后,不再会触犯此事。如果仅仅是民事赔偿责任,就应该按照人事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进行处理。此处所说的“肇事者”,就不应该称为“肇事者”。而是要改称为“侵权人”,因为要达到“肇事者”的标准,还是比较高的,需要造成严重或者说是比较严重的结果。所以,侵权者和肇事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是不一致的,这就符合了最基本的法学理论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上述就体现出我国立法工作者比较是非分明的,尽可能做到罪责均衡和罚当其罪。不过,在此须提醒各位看官,千万不要以身试法,遇到这种情况时,还是老实坦白,勇于承担自己责任。
一、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相关规定: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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