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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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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笔欠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那么需要共同承担,但是如果可以证明这笔欠债是一方自己的债务,而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一情形,那么另一方将不负还债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即使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欠的债,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话,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此外,第三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欠款一方死亡债务的处理方式:由债务人的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处理欠款。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由生存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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