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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对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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