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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矿山,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情节特别恶劣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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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二)因其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1、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涉及的责任类型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党纪处分等。责任追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 2、责任人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见的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常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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