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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
本市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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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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