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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
根据《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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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所有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次要作用。(赔偿所有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医疗事故如何赔偿:一、医疗费用按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人身损害计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书,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如果伤残用具费用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推广型器具费用计算。七、葬礼费用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葬礼费用补助标准计算八、交通费用患者和需要护理的亲属转院过程中发生的大众交通工具所花费的交通费用,特殊患者不能乘坐大众交通工具,租用专业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由医疗事故医院承担的患者死亡的,参加事故处理的患者两个亲属的合理交通费用由医院承担。九、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无精神损害赔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侵权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医患双方在诉讼前自行达成或者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2、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患者一方有证据证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明显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增加赔偿项目和提高赔偿数额。 增加的赔偿项目应限于必要的营养费和确需进行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3、确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属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未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及未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5、划分和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6、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违反了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 (2)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 (3)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行为。 7、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札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8、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未作处理的,患者可以在损失发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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