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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60日作出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时,接受申请,并予以立案。通常人们把行政复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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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因此,行政处罚申请复议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有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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