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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也就是说,结合犯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
1、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2、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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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条件和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二条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的对象一般要求是故意伤害行为的对象,但在对象错误或者打击错误的情形,即使导致第三者死亡的,同样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再如,(2009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这一选项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因为丙为压制被害人严某的反抗,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由于打击错误,导致其同伙贺某死亡,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例如,甲在****过程中为了制服不断呼救的被害妇女,直接将其卡死。死亡结果不是****罪的基本犯罪行为(手段与目的行为)导致,因为****罪的基本犯罪行为不能包括故意杀害行为。实际上是甲另起犯意,实施了与****罪基本犯罪行为和基本犯罪结果无关的故意杀人行为,应该两罪数罪并罚(****罪与故意杀人罪)。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方面,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另一方面,如果是后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例一: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时或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或因自身过失等造成严重结果的,缺乏直接性要件,不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被害人自杀的情形。例二:基本行为结束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甲非法拘禁乙,之后在关押场所抽烟,并随意丢弃烟头,烟头引起火灾将乙烧死。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失火罪)。例三: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不能认定前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这种情形是否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必须根据因果关系的原理加以判断。参见因果关系理论部分。第四:注意几个特殊犯罪的结果加重犯认定。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或儿童等行为,必然引起警方解救,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同样,在放火案件中,放火行为必然导致消防人员的灭火行为,故消防人员正常的灭火行为仍然不能避免消防人员死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认定为放火致人死亡。
成立共犯的,的主体有其自己的要求,具体如下: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而且都必须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按照规定,我国法律上规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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