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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居住地属于同住人同享拆迁补偿款吗

2022-09-03
同住人,是指在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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