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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根据采取规避执行行为主体的不同,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是公民自然人时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 1...
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定、限止的范围内活动,合理避免不利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即不违法行事。老百姓的说法就是——打法律“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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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避险过当的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称为避险过当。”在刑法理论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因此,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应当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当然,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也没有这个名称不是超法规的紧急避险,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对于你的什么是一般行政处罚这个问题,要知道行政执法单位对违章者进行符合法律程序纠正其错误做法的手段来百姓可以这么理解,象是交警开出罚单,交通局扣押没交养路费的机动车,卫生局对卫生达标不合格的饭店进行整顿及罚款等等都是行政处罚,其处罚方式有罚款扣押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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