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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债权无效抗辩权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其中,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是对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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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具体包括: 第一,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 第二,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 第三,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
债权人有债权请求权、债权转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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