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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协议也称为竞争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其限制是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与一般合同本质上不同。竞争禁止合同也被称为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和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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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征用土地协议纠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合伙人是区分普通合伙人而言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力与义务都不同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按股权比例享有公司的永久股权、分红权等法律规定的一般权力,也需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比例承担承担公司因经营管理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风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一般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不享有股权,也不承担经营管理风险,但是根据其客户量,在公司实现利润时享有相应的分红权。如果3个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合伙人,这个免职就有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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