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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的效力是: 1、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相关登记变更后,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义务为限;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存续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独立行为。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补充:如果A公司发生了合并、分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贵公司同A公司没有专门约定,其分立后由各分立的公司对此前与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为其股东变更而变化,A公司变更股东后,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或者协议履行原来的义务。只是股东变化可能影响公司的履约能力,这倒是贵公司需要重视的。谁也不能够说不管A公司如何变化,其与贵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一直有效。比如A公司如果发生破产、解散等不幸情况时,其可能没有能力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目的也就无法保证能够实现了。《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如果A公司是分公司,其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1.可以转让。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47条。被撤销企业的商标仍可以转让。在该企业被撤销一年之内,接受该企业财产的企事业单位主体或个人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成为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被撤销是企业终止的事由之一。企业被撤销后,原企业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不自然移转。依法承受其商标专用权的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自企业被撤销之日起1年期满,其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2.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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