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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回收报废车辆手续流程如下: 1、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
收报废车辆手续流程如下: 1、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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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的程序如下: 1、首先提交回收资格申请,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贸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完成申请审查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审查符合条件的,发行《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按废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特殊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持有《资格认定书》和《特殊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汽车回收业务。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报废车报废流程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二、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三、车主持有《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四、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五、车主持《变更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车辆报废手续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主持有《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办理报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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