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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
专利的实质性审查内容: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时,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期限届满通知书;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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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专利审查的次数限制,也就是说,没有次数限制。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依《专利法》之规定,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代理;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4、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 依《专利法》之规定,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 2、对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3、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4、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5、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6、有无重复授权的可能; 7、是否为两个相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后申请人等。 由以上可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既有格式审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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