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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东死亡、是否继承股东资格,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如果没有规定,那么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分割继承的股权,从而具有股东资格。当然,死亡股东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办理。 对于股东继承,还涉及以下问题: 1.死亡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比如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以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等,应由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分期出资的,应由继承人出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3.继承人为法律限制不得担任股东者,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法律分析:继承股东资格是继承股权,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对股权归属的确认,而股权属于综合性权利,既包含财产性权利,又包含非财产性权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因此,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时,股权的财产性价值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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