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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行为是职务行为,员工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私车公用”行为是职务行为,员工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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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车公用”行为是职务行为,员工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三者损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员工追偿。 如果“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疾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疾或死亡的待遇。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那法院会认定其有过错,并追究赔偿责任: 1、知道或要知道该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知道或要知道驾驶人没驾驶资格,或没驾照资格; 3、知道或要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4、其他可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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