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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双方协议变更,也可以出现法定情形时诉讼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6条:...
1、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2、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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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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