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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购买到虚假产品有以下处理办法: 1、保留有效证据。 2、与商家协商。 3、要求商家退货。 4、要求商家赔款。 5、向网站投诉。 6、向...
随着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信息传播渠道的快捷化,导致舆论、舆情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迅速化,对维稳工作构成了一定压力。在当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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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四、消费者维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法》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即,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交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六、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商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新消法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 新《消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网络购物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的普及,网络购物模式已经渐渐为人们所认可,但由于网络购物的远距离付款购物方式也导致了一些必然的购物风险,比如说购买的物品不对,想要退或但是找不到人,其实这种情况下的经济纠纷很难进行解决的。在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维权要比现实购物维权存在更大的困难。那么,网络购物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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