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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的,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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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注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设立、变更或者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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