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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不成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2.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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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争取。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判决归属于女方的几率会大些。对于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结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环境、教育背景、子女与父母一方的依赖和亲密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需要考虑子女的意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但对于家庭照顾较多可以适当照顾,对于经济困难方可以适当给予经济帮助金。而对于房产的分配,一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离婚时,婚前房产的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结婚前取得房产,登记在一方自己名下,并在婚前还清贷款或者全款买房,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分; 第二,结婚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分; 第三,结婚前支付房产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第四,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管单方还是双方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第五,结婚前同居期间双方出资购房,以结婚为目的,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可以分割。 另外,涉及单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形更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进行分析,此处不赘述。 建议您最好能携带有关资料来所面谈,以便我给您提供针对性应对方略。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侵害,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民法典》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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