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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险种

2023-06-03
一、人身保险险种的类别 1、医疗险 2、重大疾病保险 3、寿险 4、意外伤害保险 5、养老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2)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3)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4)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人身保险投保人的权利 (1)投保人有权知晓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2)投保人有权知晓保险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 (3)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代理人。 (4)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保险产品。 (5)投保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 (6)其他权利。 在投保阶段,投保人还享有其他一些权利,主要包括:①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的权利;②在投保单等保险合同卜亲笔签名的权利,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还须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家长为自己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③及时取得保险单或凭证的权利;④在保险公司拒保后要求退还预交保险费的权利;⑤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回投保单及顶交保险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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