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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分为肯定或积极确认诉讼和否定或消极确认诉讼。二、变更诉讼(也称形成诉讼)请求法院变更...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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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和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纠纷、继承纠纷、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3)土地纠纷。包括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4)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调换等纠纷。(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6)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纠纷,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8)债务纠纷。包括、代理纠纷、追还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9)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2)第二类纠纷范围。(1)争议纠纷。(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3)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4)关于是否的认定争议纠纷。(5)其他。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打,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第三类纠纷范围。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被害人有证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的权利。6、自行和解的权利。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8、申请再审的权利。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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