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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几种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
根据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说明股权纠纷属于特殊地区管辖,而不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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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纠纷不一定是专属管辖。如涉及房地产、港口作业或股权继承,则为专属管辖。但如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股权转让等纠纷,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下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股权转让纠纷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由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分为国内专属管辖和涉外专属管辖。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⒈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⒉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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