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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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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单位与患方可以协商处理,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协商结案。医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间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之内。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先双方协商处理,协商无果的话,可以诉讼,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中在尚无关于“宠物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明确的规定。虽然宠物不同于一般的没有生命的物体,但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宠物没有和自然人一样等同的“人身权”。也就是说,宠物的“人身权”等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并不是将其作为自然人的“人身权”来加以保护的。法律对宠物权利的保护,一般是视为宠物主人一种“特定的物”来加以保护的。所以,宠物的权利,不论是“生命健康权”还是“肖像权”等权利纠纷出现的时候,一般都是通过宠物的主人和其他法律主体,参照其他法律主体是否存在对宠物主人有侵权行为和事实的原则来处理的,即其他法律主体如果存在通过对宠物权利的侵犯行为,侵犯了宠物主人的相关权利且无免责条件的时候,就要承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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