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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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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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