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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邮政管理部门给...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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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所属邮政营业场所布局、地址及联系方式。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业务范围、营业时间、资费标准、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等。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用户书写服务台,提供邮政编码查询便利,张贴业务单据书写式样,并在明显位置悬挂邮政营业场所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三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三十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邮政服务用户的规定,适用于快递用户。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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