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⒈担保公司就是为借款人的信用作担保,在借款人逾期都未还款时,担保公司要如约代其还款。 ⒉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
诉讼保证保险又可分为:1 ①保释保证保险,承保被保释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出庭受审而由法院罚没的罚款,由保险人支付。 ②上诉保证保险,承保上诉人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形成了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法定代表人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要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虽然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必要条件,但是不进行变更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力。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营利)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字义上理解,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公司的“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但在实际案例中,却多有判决无效的。因为担保合同一般都是董事、经理操作的,责任难以分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4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