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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探视权纠纷通常大量体现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申请追索抚养费案件、离婚及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因憎恨对方,把不让对方与子女见面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有的人甚至认为离了婚就断绝了一切关系,因而不允许对方看望子女,引起纠纷。 2.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子女随谁居住就由谁负担抚养费,负担方认为对方对子女的生活、成长没有负任何责任,子女与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因而不允许对方探视子女,引起纠纷。 3.法院在审理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认为婚姻法没有对探视权作出具体规定,不便在判决书和调解书上反映有关探视权的内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以判决书、调解书没有规定而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也是探视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4.有的法院虽依照婚姻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原则性确立了探视权,但由于该条款未规定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及实现探视权的方式,也无司法解释,供审判实践操作。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确认的探视权没有具体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当事人之间因缺少实施探视权的具体方案而产生矛盾,引发纠纷。 5.对单纯就探视权引起的纠纷,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只作一般信访处理,通过做工作,帮助制定探视方案等解决临时问题,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缺乏强制力作保障,当事人容易反悔,导致探视权纠纷反复不断。
房屋买卖纠纷主要是由于房屋价格波动,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一方寻找合同瑕疵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导致纠纷产生。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过程中,势必要对损失的范围进行确定。一、单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二、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解除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三、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一)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 (二)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并非所有的医疗纠纷是当时就可以表现出来的,有些医疗事故是因为当时可以明确是医院用错了药或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经过消毒而使患者感染了病毒体的,并且该病毒当时就有表现出来的,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就是一年,可很多的病毒都有潜伏期,病毒潜伏期长达三年,十年的这些情况就很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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