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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盗窃金额如何判定算, (一)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共同实施盗窃的,共同盗窃收入的金额为盗窃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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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的金额,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盗窃金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常见情况如下: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2、盗窃外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货币在境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进行套算;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可以核实的,盗窃数量可以根据核实数量计算;盗窃数量无法核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平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盗窃数量;盗窃数量;盗窃前六个月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
据相关数据统计 盗窃罪平均每年占刑事犯罪的20%以上%实践中盗窃他人财物达到1000元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很多人都会有疑问啊,这个盗窃财物的数额,办案机关到底是怎么确定的?事实上,司法解释已经有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不同数额的盗窃赃物的确定方法。第一,如果一般财产被盗,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如果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则应委托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价格评估; 那么 第二种是以下物品,有特殊的方法给他定价:这些主要是指第一种,盗窃外币,第二种是盗窃电力、燃气、水等财产;3、第三种是明知是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等设备设施而使用;第四种是盗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出售;第五种是支付凭证、证券和票证。这些都是用特殊的方法来确定的。所以,我们不能不劳而获,偷别人的财产。盗窃金额很容易确定,刑事责任很难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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