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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如殴打、辱骂子女等,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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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 8、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权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情况。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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