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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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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县(市、区)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有条件的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配备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材,开设适宜的康复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岗位。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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