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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启动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一般需要在行政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依法提交再审申请和证明行政判决和裁...
《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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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诉的主体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2)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裁定、判决; (3)申诉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申诉是否能引起再审程序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的申诉也并不停止作为申诉对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我国规定的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本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 四、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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