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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具体由各地市、区自行规定。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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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类补偿标准(很低)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鲜果类 产前期(树龄<2年) 30元/棵 1.鲜果类主要包括苹果树、梨、桃、杏、樱桃等树种。干果类主要包括核桃、柿、枣等树种; 2.树归原主; 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 4.亩均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 产前期(树龄≥2年) 60元/棵 始产期(3年<树龄≤6年) 280元/棵 盛果期(6年<树龄≤40年) 450元/棵 衰老期(树龄>40年) 350元/棵 干果类 产前期(树龄<2年) 30元/棵 产前期(树龄≥2年) 60元/棵 始产期(3年<树龄≤10年) 350元/棵 盛果期(10年<树龄≤60年) 700元/棵 衰老期(树龄>60年) 450元/棵 葡萄 产前期(树龄<1年) 35元/棵 1.含葡萄架补偿; 2.树归原主; 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 始产期(1年≤树龄<3年) 60元/棵 盛果期(3年≤树龄<7年) 100元/棵 盛果期(树龄≥7年) 120元/棵 果树类 苗圃 苗木 4元/棵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目前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普遍的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 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补偿标准等于年产值+耕种季数; 4、地上附着物补偿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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