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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有关规划同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
供电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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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电人:(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日通告用电人;(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三)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三至七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并在通知约定时间实施中断供电;(四)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可以随时中断供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窃电装置由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建设的行为:(一)侵占已依法征用的电网建设用地;(二)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电网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志;(三)破坏、封堵电网建设施工道路或者进出工作场所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通讯网络等;(四)破坏在建电力设施;(五)其他非法阻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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