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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能代位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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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拟制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如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可以代位继承。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是基于被代位人享有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对被代位人又享有继承权,此为“代位”的含义。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则代位权失去了基础,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就不再享有代位继承权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晚辈直系血亲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分配给遗产。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 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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