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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首先主体要是国家公务人员,另外如果七天后返还了,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还要求故意,如果不是故意的,则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不构成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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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归还是否有罪,这要看归还的时间。 1.如果是3个月内还清,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就算未超3个月仍然构成犯罪。 2.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而未用符合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首先,从犯罪客体方面来讲,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并不在于其是否实际使用了该公款,而在于公款的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但是该公款已经脱离了单位的实际控制,单位对该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已经受到了侵犯,对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的侵犯已经完成。 其次,正确认定持有公款行为的性质,应当从挪用公款罪的“挪”和“用”相互关系中具体分析。“挪”和“用”二者之间存在有主次之分,其中“挪”是主行为,“用”是从行为。因为公款被挪出单位后,对公款的所有者而言,该公款已经被使用,“挪”本身已经包含有归个人使用的内容,此时公款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单位根本就没有实际使用的可能;对行为人而言,将公款从单位挪出后,实际上已经占有、支配了该公款,其对公款的使用行为已经完成,所存在的差异只是是否按照自己原有的目的和预订的用途进行使用而已。即使没有按照原来的目的和预订的用途使用公款,其挪后的“持有”状态本身就是使用的一种方式。 最后,我国《刑法》依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三种使用方式的不同构成要件,但并不能因此表明“用”就是主行为。三种使用方式中,“归个人使用”是最基本的使用方式,除了“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所有使用方式,都属于一般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方式。因此,挪出公款以后,虽然没有按照预定用途使用该公款,但是其“一直持有”这种使用方法已经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再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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