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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
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收入的金额和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贪污罪的处罚。索取贿赂的重大处罚。受贿金额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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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二、多次受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共同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理论上有:分赃数额说、参与数额说、平均数额说、分担数额说、综合评价说、犯罪总额说等几种观点。其中影响最大、争议最大的是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分赃数额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总额主张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当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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