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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中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顺序为: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先由抵押财产清偿,再由...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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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 l、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国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行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首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清偿顺序是: 1、抵押物由债务人提供的,优先执行。 2、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的,由保证人任意执行或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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