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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纠纷怎么处理?

2022-09-03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二、经济适用房能不能买卖(一)经济适用房买卖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首先,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其次,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二)相关政策有关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规定。1、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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