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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子女的规定,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2022-02-08
根据法律规定,从2016年起,我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但同时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按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对于公民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有权予以司法拘留。《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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