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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7.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 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使用权的丧失。 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要的合理使用: 1、首先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是符合相关的商标法,在享受商标法保护的同时也得遵循一定的义务。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商标注册人就能享有商标使用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的理由连续三年的时间没有使用,该商标就会被依法撤销。 2、商标注册人是不能随意的更改商标转让的任何标识,商标的图案、文字或者组合都是不能修改的,再者商标注册人也是不能私自更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或者地址等其他的注意事项。 3、商标拥有者是有权利把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但是必须经过正当的许可合同才能许可给他人使用。得到许可使用的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的有限期内向商标局进行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过备案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依照《商标法》第40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全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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