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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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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显然,行政复议和解的范围,目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和解,即仅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部分进行和解,而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和解。
首先是要求和解是双方自愿作出的,其次是和解内容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一般满足这两个要求就好了。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行政复议过程中既能进行和解也能在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和解: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在获得准许后,行政复议程序终结。 调解: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应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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