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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如何界定

2024-11-21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行为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果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则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件: 1. 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2. 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 3. 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 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给和必然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相关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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