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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如何处理

2022-10-14
1、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广播权的行为表现主要为禁止著作权人合法播放自己的作品、破坏广播工具等,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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