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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或者给多次企图偷越国(边)填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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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试图偷越国 (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放行的行为,既犯受贿罪,又犯本罪,实行数罪并罚,从重处罚。(二)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边境证件,无论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 (边)境的结果,除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外,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追诉期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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