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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新建住宅小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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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附属设置的亮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安全标志及信号、监控设施,不得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设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四)使用的文字、商标和图案准确、规范;广告内容合法、真实,符合公共道德规范。城市户外经营性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让。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但是应当依法继续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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