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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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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优先权并不是自动获得的。申请人希望享有优先权,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提交优先权要求并缴纳优先权请求费,才可能获得优先权。优先权期限的长短根据申请人首次申请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无论是要求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还是香港特区优先权,首次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均为12个月;首次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要求专利优先权的手续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参见本节中的要求优先权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参见本节中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参见本节中的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应当注意,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仅仅是申请人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不导致不予受理申请或者申请视为撤回,更不会直接导致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法律事务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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