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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归女方所有,这个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女方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女方当然有权去过户。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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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协商。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签好了就直接去婚姻登记处办理,干嘛去公正啊。
您作为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是否有协议,有协议并且有效就按照协议约定,无协议要看房产的出资、是否是具有婚意的购房。有以下情况: (一)男方全款购房,此情况就要看是否是具有婚意的购房,如果男方为了结婚才买的房产,购买时间离结婚登记时间相近,法院可以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如果男方并不是为了结婚买房,只是在同居期间购房,法院处理此房产会酌情判决,在双方都有份额的情况下向男方有适当的倾斜,有的法院也可以认定为是男方借名买房的行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此情况也要看是否是具有婚意的购房,如果双方是为了结婚买房,法院可以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同居期间购房,法院更倾向于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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