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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建房,但要符合城乡规划,且要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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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情况的。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性质,只有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才可以享有,当事人是外地户籍不能在本地农村申请宅基地盖房子。《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土地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企业或与其他部门、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开设企业的,应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有农地的,按照法律第十条定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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